中国腐官贪污多少才被判死判?
飞人 发表于 2008-10-6 1:51:00

贪污受贿之官员,犹如过街老鼠,人人皆可打之;然而,贪污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,无论在任何时代,它依然深深的扎在官场之中,独立鳌头。自从人类出现生产以来,便流露出了本性来,私人占有的欲望也日益增强!

我们的先人们曾将贪污犯罪定为“墨罪”、“贪罪”,也称“赃罪”。据在《辞源》中,“贪”字解作“爱财”,《春秋左传》杜预注:“墨,不洁之称”。东汉许慎撰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贪,物欲也。”可见,对一“贪”字,先人们早已深入研究!只不过我们的后人则进一步将其发扬光大,照耀华夏!

历朝历代,一个新朝廷的刚建不久,皇帝老儿都会搬出一套刑法来,为巩固新生的皇朝,其中对贪污官员的惩罚,都是厉行法治,整肃吏治,严惩贪污。而其中反腐最厉害的皇帝,非明太祖朱元璋莫属!当他登基执掌天下,他多次告诫属下:“天下新定,百姓财力困乏,犹如刚会飞的鸟,刚栽上的树,万不可拔羽毛,动树根。只有廉吏才能严格约束自己,爱护百姓。贪吏则必然肥己害民,请你们引以为戒。”为了遏止腐败,朱元璋一改“刑新国用轻典”的做法,干脆宣布国家进入“紧急状态”,把惩治贪官污吏作为头等大事,大开杀戒,以儆效尤。凡贪赃60两以上者,枭首示众,然后将其剥皮,里面填上稻草,挂在官衙左边,让每个为官者早晚瞻仰,知有警惕。

而其中一些官员却依然长着一双兔耳朵,非但没有听进去,反而任自胡作非伪,在眼皮子底下耍花招!据史料载: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雷厉风行,从不手软,如他的女婿、附马都尉欧阳伦,凭着自己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,不顾朝廷的禁令,向陕西贩运私茶。后来河桥巡检司的一位小吏向朱元璋告发了此事。朱元璋立即下令赐死欧阳伦,同时他还发了通敕令,表扬那位小吏不畏权贵的斗争精神。再如他惟一的亲侄,开国功臣朱文正,亦违法乱纪他毫不留情废了他的官职。开国功臣汤和的姑夫,自以为有硬邦邦的靠山亲戚,就隐瞒常州的土地,不纳税粮,朱元璋也将他依法处死。丞相胡惟庸广收贿赂,结果被处以死刑。户部侍郎郭桓在任期间,勾结地方官吏,大肆贪污政府钱粮,其数额累计高达2400万石精粮,相当于当时全国秋粮征收的实数,并涉及到12名朝廷大臣及数以万计的地方官吏和地主,实属震惊全国的头号大案。朱元璋闻知后极为愤怒,他下令一查到底,最后将郭桓及数万名同案全部斩首示众。明初惩贪已成历史,对其褒贬不一,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,但那些卓有成效的治腐方略,值得后人认真发掘整理、继承。

而对现今的中国来说,官员腐败贪污现象已毒浸骨髓,民众怨声载道;虽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(一)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(二)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(三)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,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,犯罪后有悔改表现、积极退赃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。

(四)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,情节较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较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
令人不思议的是这些刑法对贪官来说只是一种摆设,谁也没放在眼里。如近日《中国青年报》上有一则报道:原海南华银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、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,利用职务之便,贪污公款2.6亿,挪用公款近1.2亿,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、非法集资24亿元,此案被人们称为“中国金融第一案”。同时贪污2.6亿获死缓,创造了“贪官不死”与司法量刑“通货膨胀”的最新记录。

刑法规定十万以上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情节严重的,处死刑;依此推论,人们宽大为怀,严重者算翻上一翻,算20万判死刑,依2.6亿这个数字来看,不知是二十万的多少倍!纵算有十百个脑袋也不够砍,而却又让人们看到了一个死缓,不知这一缓要缓到何年何月!也不知在中国贪多少才被判死判?

这位董事长石雪先生似乎对判死缓还不服气,说是要上诉翻案!可见已达贪污的最高境界,视法律如儿戏,把玩在手里翻转!

通过这个案件中,我们可以看出,为何在巨贪面前,明知自己罪行严重,依数额来看,依法当立即诛之!而在现如今被判死缓,可以续命的轻刑之下,还要上诉呢?他为何会有这样的底气?是不是他知道上诉,会有一股隐形的力量可以让他获得新生!但这股力量又隐藏在什么地方?种种疑问犹如一个谜团,困扰着中国民众,拷问了中国刑法。

  • 标签:贪污 
  • Re:中国腐官贪污多少才被判死判?
    1111111111111111(游客)发表评论于2008-10-6 15:25:32
    1111111111111111(游客)
    个人主页 | 引用 | 返回 | 删除 | 回复
    发表评论: